01志工隊組織章程

臺中市梧棲區大德國民小學愛心志工隊組織章程

104062416修正

第壹章 總 則

第一條:本隊定名為「臺中市大德國民小學愛心志工隊」。

第二條:本隊之指導單位為臺中市大德國民小學家長會,校內行政協助為大德國小輔導室。

第三條:本隊以促進學生家長關懷兒童教育,並落實服務公益之人生觀,協助學校推動校務為目的。

第貳章 組 織

第四條:本隊設隊長一人,副隊長二人,均由本隊大會票選產生,任期一年,連選得連任一次。另設各組組長一人,組長由隊長聘任之。

第五條:隊長對內主持會議擬定年度工作計畫綜理隊務之責,並主導本隊隊員同心合力發揮愛的力量,對外代表團隊發言,擔任志工團隊與學校間橋樑角色。副隊長,協助隊長處理團務,執行大會決議事項,總務負責團費之統收、統支,並於年終向大會報告。

第六條:各組組長應協助隊長處理隊務,負責執行各組工作事項。

第七條:凡具備熱忱與服務精神之愛心人士,得以加入本隊為隊員。隊員應遵守本隊章程規則,以求自律,並享有本隊所辦各種成長活動。

第八條:本隊所設行政單位包含文書、總務、活動以協助隊長推動隊務。

第九條:本隊所設組別如下:

一、導護組 二、環保組 三、圖書組 四、讀經教育推廣組

五、綠美化組 六、故事組 七、武術推廣組

附註:1、凡年滿65歲以上者,基於人身安全考量,以不擔任導護組為原則。

2、為協助學校推動校務,隊長得依需要成立特殊服務組召集隊員協助。

第參章 會 議

第九條:本隊由隊長召集,每學年初召開一次隊員大會,學年末召開一次期末 檢討會,凡本隊隊員均當出席各項會議,以促使本隊健全發展。

第十條:每學年由隊長召集各組組長籌劃全體隊員之成長聯誼活動。

第肆章 經 費

第十一條:本隊經費來源如下:

一、家長會贊助

二、熱心人士贊助

第十二條:本隊一切經費之收支,應專款專用並造具收支明細表,於開會時公告。

第十三條:本隊組織系統表如附件。

第伍章 服 務 公 約

第十四條:凡本隊隊員每週應參與義務工作至少一小時,表現績優者,得以表揚。

第十五條:為維護團體和諧及立場純正,本隊隊員應嚴守分際,不得涉及任何商業行徑及政治議論。

第陸章 獎 懲 辦 法

第十六條:本隊隊員有下列情形者,得經會員大會之決議停權或除名:

(1)違反本隊相關規章及各項決議者。

(2)個人行為妨害本隊名譽者。

(3)未假,連續一個月未參與服務工作者。

(4)服務時數及出席會議未達1/3者,以停權處理。

第十七條:本章程得視實際需要經討論後修正之。

第十八條:附則

(一)服務時數登記辦法

A.本隊隊員之服務時數,統一於各學期結束結算統計,餘下未統計之時數

併入下學期計算。

B.團務服務支援時數和固定認養服務時數,由各組組長確認統計後交由隊

長登記,輔導室認證之。(以簽到紀錄為準,請勿代簽)

C.遲到半小時以上者,視為遲到不得列入全勤。

(二)校內獎勵實施辦法:

*遴選資格:採年資與時數並計方式,且符合下列各項條件者方可遴選推薦。

A.具備本隊隊員身分。

B.必須連續服務,若因故中斷年資必須重新累計。

C.每年服務時數達30小時(必須認養某一組服務,且每學期請假次數未超過

3次,找人代班者不在此限,但代班時數歸代班者所有,個人時數未達30

小時者恕不予累計)。

D.每學年累計服務時數前10名推薦給學校審核,審核通過者,接受學校公開表揚。

(三)市政府獎勵

A. 每學年依服務年資推薦接受縣府接受表揚。

B. 依據內政部志願服務法第二十條規定給予下列服務獎勵。

第一項:「志工服務年滿三年,時數達三百小時以上者,得檢具證明文件向

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志願服務榮譽卡。」

第二項:「志工進入收費之公立風景區、未編定次之康樂場及文教設施,憑

志願服務榮譽卡得以免費。」

榮譽卡之使用規定與使用期限,依據台中市政府公佈辦法實施

(四)本章程經志工大會通過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